婚后房屋问题:父母给婚后子女购买不动产

文章分类:婚姻法规  发布时间:2021-01-20  阅读: 50559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房屋作为货币出资的一种转化物或替代物,又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应作为其子女的个人财产。
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第七条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揭贷款购置的房屋
(1)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婚内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置房产,该房产依法属于夫妻共有,婚内还贷部分实质上是夫妻婚内共同资金固化到夫妻共同房产上,只是财产的表现形式发生改变,财产的共有性质并未改变。离婚时如尚存未还清的房贷,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卖婚前房产换来新房算共同财产吗?
当事人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子属于其婚前财产,其婚后出卖所获得的卖房款应当属于其婚前财产。其婚后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购房款为当事人婚前购买房子的卖房款,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可以对新购买的住房价值进行评估,对于评估价值超过当事人卖房款的部分,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也就是说,假如孙当事人卖婚前购买房子的卖房款为80万元,婚后购买住房经评估后价值为120万元,则超过80万元的部分即4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当事人主张新房的所有权,只需要给付其配偶20万元。
出资购买父母名下的房改房归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子女名下房产归谁?
很多父母在购房时往往直接将房子登记在子女名下,一旦离婚,对房子的处理就将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从常理上看,子女确实在购房时没有出钱,房子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但是,从我国相关法律来看,判断房屋的所有权是看房子登记在谁名下,即房屋的产权归属以产权登记为准。虽然未成年子女没有出资,但是父母一致同意将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这个行为就可以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除非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否则即使是父母也不能随意处分。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双方离婚不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因而无权处分子女的财产,只能由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对房子的管理权,但是没有处分权。
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能不能反悔?
(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1)未过户。赠与人将婚前个人房产赠与被赠与人,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述属于赠与行为,应当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对于不动产而言,其中的“权利转移”是指不动产的产权过户登记。所以,房产的赠与合同,既没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也没有经过公证,也就是说,在房产没有过户到被赠与人名下之前,赠与人有任意撤销权,可以无理由的反悔。
(2)已经过户。如果赠与人遵守承诺,帮被赠与人办理了过户手续,无疑被赠与人将是房产的合法权利人,但如果赠与人反悔,那么房产仍旧是赠与人的个人财产。
一方将房子赠与他人怎么办?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因他人接受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方面如所赠与财产的数额较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赠与一方亦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损害了夫妻对方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平原则。因此,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另一方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全部返还该财产。
内容如有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推荐会员

  • 丧偶 市场/销售 5~8千 联系Ta

    美好幸福

    44岁 156cm 泸州叙永县
  • 未婚 教师 3~4千 联系Ta

    ww

    26岁 160cm 哈尔滨尚志市
  • 未婚 市场/销售 1~2万 联系Ta

    jo jo

    29岁 160cm 成都成华区
  • 离异 自由职业者 1~2万 联系Ta

    爱相随

    48岁 158cm 青岛莱西市
  • 未婚 护士 5~8千 联系Ta

    仙女

    26岁 158cm 重庆涪陵区
  • 离异 营业员 5~8千 联系Ta

    真诚

    45岁 165cm
  • 未婚 自由职业者 1千以下 联系Ta

    欧阳淑华

    26岁 158cm 广州黄埔区
  • 离异 服务员 3~4千 联系Ta

    单身妈妈

    40岁 163cm 常州武进区
  • 微信扫码,进入微信版
  • 手机扫码,进入手机版
  • 返回
    顶部
  • 请用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关注成功后可获得帐号消息通知等全功能体验

    先不关注,我先看看再说